安全生產獎罰制度實施細則
有生產,就存在安全,安全生產是一個永恒的主題。為了強化安全管理,根據我項目部實際,特制定安全獎罰制度實施細則如下:
一、勞動安全紀律部分:
1、進入施工現場必須戴好安全帽。任何工種人員進入施工現場不戴安全帽每一人次罰款50元,班組成員中有三人不戴安全帽,罰班組長200元,五人以上不戴安全帽,罰班組長1000元;帽殼已壞,不起安全防護作用,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元;一人連續被罰三次以上,將停工學習,因不戴安全帽而發生了輕傷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自負。
2、進入施工現場嚴禁穿拖鞋、高跟鞋。進入施工現場穿拖鞋、高跟鞋每發現一人次,罰款20元,班組成員一次有三人被處罰,罰班組長100元。
3、酒后人員嚴禁作業,如發現酒后作業人員每一人次罰款50元,酒后作業發生任何事故后果自負,造成他人事故者除承擔經濟責任外,將視其情節追究其法律責任。
4、嚴禁帶小孩進入施工現場。發現帶小孩進入施工現場,每一人次罰款20元,因小孩年幼無知而造成個人人身安全事故,責任由監護人自負,因亂動機械設備而造成經濟損失者,由監護人全部負責。
5、嚴禁機械工在工作崗位看書、干私活。發現在工作崗位看書、干私活,每一人次罰款20元,處罰后仍不改正者,加倍處罰。
6、木工、易燃作業處嚴禁吸煙發現吸煙者,每一人次罰款20元。
二、臨時用電部分:
1、施工現場線路架設必須符合規范要求,有一處不設橫桿,不用絕緣子、線路一把抓,罰款20元。
2、閘刀保險絲必須匹配,有一處保險絲用鋁絲、銅絲代用,罰款50元。
3、總配電箱、閘刀箱不加鎖,下班后不拉閘,無防雨措施,一處每次罰款20元;
4、手持電動工具,照明線路不使用、安裝漏電保護器,一處罰款20元;
5、電氣設備有按規程作接零保護,接地接零不符合規范要求,罰款20元。
6、臨時照明線路高度不符和要求,動力、照明線路通過金屬腳手架無絕緣隔離保護,線路拖地,老化破皮,漏電等發現一處罰款10元。
三、機械設備部分:
1、手持電動設備在使用時不用防觸電的個人防護用品,發現一處罰款20元;
2、操作木工電鋸、平刨帶手套者,每一人次罰款10元。
3、操作木工電鋸不用防護擋板,操作木工平刨不用護指鍵推板、推棍每一人次罰款10元。
四、基槽邊防護部分:
1、二米以下基槽不設防護支護,不設圍擋,每10沿長米,扣罰架子工班組長10元;
五、其它部分:
1、木工支模板,將支撐頂在腳手架上,引起外架變形、傾斜,每10沿長米,扣罰班組長20元;
2、未經施工管理人員同意,私自將支護、圍擋拆除,每一處扣罰拆除者所在班組長20元。
3、因工作責任心不強,損壞安全防護設施、防護裝置、安全宣傳標牌者,按損壞實物原值加倍罰款,從工資中扣除。
4、未采取有效保護措施,向基槽內拋物件,發現一次,罰款20元,造成事故者,究其刑事責任;
獎勵:
項目部設立“安全生產先進個人獎”“安全生產特別獎”其條件如下: ⑴生產管理人員:
1、認真履行本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盡職盡責搞好安全工作,部違章指揮。
2、所管工種班組全年無因工傷事故、重大未遂事故、設備事故;
3、所管工種班組堅持正確使用安全三寶,做到無傷害,無違章操作現象;
4、堅持對所管工種定期進行安全教育、安全技術交底針對性強,現場安全管理資料齊全;
5、所管工程項目安全達標達到全優良標準。
⑵生產工人:
1、能夠認真學習,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到三不傷害,無違章操作現象;
2、積極參加各種形式的安全活動,為全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獻計獻策;
3、堅持正確使用安全三寶,全年無事故;
4、在緊急關頭排除重大事故隱患,避免了人生傷亡事故;
安全罰款用于安全獎勵基金,不得挪作他用;安全生產先進個人每年評比一次,年終給予;安全生產特別獎可隨時獎勵。
篇2:煤礦一通三防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煤礦“一通三防”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一) 通風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聯通風,罰技術科主要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并采取措施,盡量杜絕串聯通風。
2、系統風量達不到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罰通風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并責令立即制定措施對系統風量調整,做到以風定產。
3、調整和改變通風系統時,無總工程師批準的調整和改變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總工程師批準的通風系統調整和改變方案進行通風系統調整的,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100元,并且追究責任給予處分。
4、未經礦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批準,擅停主扇運轉者,罰有關責任人300元,對主要責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規定中第五十一條執行。
5、掘進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無局部通風設計者,罰編制和審批人員各50元。
6、局扇不按規定上架或吊掛,未安消音器和過渡鐵風筒的,罰安裝單位行政、技術負責人各100元;通風工區不予監督而使局扇投入運轉的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實人員看管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
8、在有風筒處進行施工不采取保護措施而影響掘進頭正常通風的,罰施工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50元,當班施工人員20元/人,并包賠被影響掘進頭施工人員工資。
9、巷道貫通前,無調整通風系統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貫通后不及時調整通風系統,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50元,并按重大事故追究。
10、巷道維修或老巷回收沒有制定落實通風措施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30元。
11、供風地點風筒口到迎頭距離超過規定者,罰當班負責延接風筒負責人每超1m罰20元。
12、凡發生局扇吸循環風的,罰通風工區500元,負責人150元,技術主管100元,其余250元由測風員及當班瓦檢員承擔。
13、風筒有一處破口漏風罰責任者30元,有一環沒吊或一處不平直罰責任者5元,以此類推。
14、在通風巷道內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斷面1/3以上者,罰堆放者50元;測風站前后20m內堆放雜物者罰堆放者30元。
15、隨意打開風門不立即關閉或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導致風流短路罰責任者100元,罰看風門工50元。
16、被損壞的通風設施不及時修復,造成風流失控者,罰通風負責人150元,技術負責人100元,并且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7、推車過風門時用車直接撞開風門的,罰責任者50元/人,罰看風門工30元。
18、損壞通風設施者除按該設施原值的兩倍進行賠償外,對主要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直至開除礦籍。
19、利用擴散方式通風距離超過6m者,罰責任者30元。
20、無計劃停電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風影響安全者,罰責任者50元;導致無計劃排放瓦斯的,對責任者罰200元,并另行追究責任,特殊情況系統停電除外。
21、擠壓、撕裂、斷開風筒或擅自將迎頭風筒摘下者,罰責任者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風后,井下任何地點風流未恢復正常且未證實瓦斯濃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電者,除對責任者罰款200元外另行嚴肅追查處理。
23、測風員不按規定及時測風或填寫測風牌板者,罰測風員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況者,執行罰款:
1、瓦斯檢員漏檢、假檢或不及時填寫牌板及手冊者,罰100元/天,情節嚴重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2、井下作業地點停電停風或瓦斯超限,不果斷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或不及時向礦調度匯報者,罰施工單位現場責任人50元,瓦檢員不匯報、不撤人工作失職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3、超過6m的盲巷不及時處理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30元;
4、除瓦檢員進入柵欄內檢查瓦斯外,其他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的,罰責任者30元;
5、瓦檢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和瓦斯報警斷電儀探頭不及時檢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時,罰責任者50元/臺件;
6、瓦斯日報表不及時送交礦有關領導和有關單位的,罰責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者,罰責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面回收完畢不及時封閉者,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20元。
9、瓦斯抽放系統漏氣不及時處理或管內存水不及時排放者罰責任者50元/處。
(三) 排放瓦斯無專門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編制審批以及不按措施規定排放者,屬嚴重違章,須從重追查處罰,直至開除工作籍。
(四) 局扇及其啟動設備安設不合理,造成循環風、串聯風的,罰責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面正常開工,沒有及時安裝瓦斯自動報警斷電儀或甩開兩閉鎖不用者,屬嚴重違章,嚴肅追查從重處罰。斷電儀發生故障必須立即修復或更換,每拖延一個班,罰款500-5000元,依此類推。
(六)損壞安全監測設備的,除按設備原價兩倍賠償外,按“一通三防”十項規定進行處罰。未按規定設置瓦斯傳感器報警值、斷電值或閉鎖裝置不靈敏可靠的,每次罰款200-1000元。
(七)防塵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不用的,罰責任者50元。
2、煤塵堆積不及時清掃,罰責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面無防塵水或水量不足,不積極文章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組織解決的,罰責任者50元。
4、運輸機巷道的轉載點以及其他所有安設防塵管路的巷道未按規定安設噴霧裝置和防塵三通閘閥者,每少一個罰責任單位30元。
5、測塵員不及時測塵或報送測塵報表者,罰15元/次。
6、采煤機、掘進機無水割煤(巖)罰責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時回風巷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掘進頭放炮時其回風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運輸機巷道出煤(矸)時轉載點噴霧不正常開啟(稀煤除外)罰責任者20元/組。
(八)構筑通風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采面結束后一個月內有關單位不及時回收完畢而影響采空區封閉的,罰責任單位有關責任者100--200元。
2、密閉周邊不進硬幫硬底,罰施工的班排長50元,其他施工人員30元/人。
3、通風工區無通風設施安裝設計、質量驗收記錄,罰通風工區單項工程通風設施20元/項。
4、密閉等通風設施前后20m范圍內雜物堆積不清理運出的,罰責任者50元。
5、封閉巷道或采空區時,未經有關礦領導認可,把設備、材料封閉在巷道內的,除按損失價值的兩倍賠償外,并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根據情況進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內或備用巷道內構筑風門、風墻等設施時,不設計和施工電纜管線孔的,罰責任者20元。
7、啟封密閉和火區或在車輛過往頻繁的巷道內構筑通風設施時,無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兌現措施者,罰責任者100元。
8、構建密閉時,不按設計安設測定密閉內氣體的導管或留泄水孔等時,罰責任者20元。
9、對通風設施不建立臺帳和牌板管理,罰通風工區技術負責人200元。
(九)井下防滅火出現下列情況的予以罰款:
1、井下主要運輸機巷、機房、硐室及炸藥庫等要害場所無齊全完好的防滅火器材者,罰管理、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50元/處;不認真執行交接班而損壞或丟失者,除按原價賠償外,并罰款50元。
2、井口房、通風機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內嚴禁有煙火,其內不得用爐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3、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和電爐取暖,否則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開除礦籍處分。
4、井下和井口房從事焊接工作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第223條的規定,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5、井下嚴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亂丟用過的棉紗、布頭等物,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下,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6、井下火區封閉后,通風區和救護隊要經常檢查火區內有害氣體的濃度并取樣化驗,建立臺帳,否則,罰責任者20元/處。
7、井下電氣設備著火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并只準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滅火,否則,罰責任者50元。
8、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制火勢,并迅速報告礦調度,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9、井下電氣設備的過流保險大于規定值時,按失爆性質予以罰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風牽頭,地面由保衛科組織一次防火工作檢查,不組織者罰50元/次,不參加者50元/次。
11、對查出的火災隱患不及時組織整改者,罰責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標牌板管理中出現如下情況時予以處罰: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須設置路標,寫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到地面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則,罰責任單位或責任者20元/處。
2、涂抹路標或破壞牌板者,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的處分。
3、涂抹或破壞路標牌板的責任者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負連帶責任,處以罰款50元/次。
(十一) 其它有關處罰按礦“一通三防”十項管理制度執行。文章來源自 物業經理人
篇3:煤礦放炮及火工品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煤礦放炮及火工品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一)、采掘工作面空頂距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而不進行支護的,嚴禁從事打眼工作,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米。
(二)、無爆破證人員不準從事爆破工作,否則對無證上崗人員及安排其上崗的值班干部各罰款200元。
(三)、放炮員不使用專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藥、雷管混裝的,罰放炮員50元/次,對無專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員發放炸藥的藥庫發放員,每查出一次罰款50元。
(四)、采掘工作面無專用的炸藥、雷管箱或毀壞未及時修理更換的,罰負責人100元;兩箱齊全完好而放炮員沒有上蓋加鎖或將炸藥雷管混裝入同一箱內,罰放炮員100元。
(五)、未經允許從井下攜帶炸藥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規定處罰外,對偷盜者按所盜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罰款,罰被盜單位主要領導200元/次。造成嚴重后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責任。
(六)、出現下列違章放炮情況之一者,均處以罰款:
1、未執行“一炮三檢查”(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均要認真檢查作業地點瓦斯及進風情況)的,罰瓦檢員、班組長及放炮員各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罰100元/次,造成事故,由礦研究處理意見。
2、放炮不實行正向裝藥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罰放炮員50元/次;炮泥裝填結構不合理的(未按從眼底往外:底藥→引藥→黃泥→水炮泥→黃泥填滿眼),罰放炮員20元/次。
3、掘進頭不執行一次裝藥一次起爆的,罰放炮員50元/次。
4、放炮母線不掛在腰線位置或母線之間出現明接頭、母線與雷管腳線之間不用絕緣膠布包扎的,罰放炮員50元/次;母線明接頭罰放炮員50元/個。
5、放炮前未按規定發出警號或采掘工作面所有人員未達到指定地點就響炮的,罰放炮員100元/次,并追究瓦檢員、安檢員、班組長責任,同時追究放炮員的責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面使用兩臺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罰放炮員和當班班長各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工作籍。
7、短母線放炮者,每少1m罰放炮員5元。
8、毫秒雷管煤巷頭按串聯之外的其他方式聯接的,罰責任者30元/次。
9、放炮員不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或非放炮員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的,罰責任者30元/次。
10、不執行“三人聯鎖”放炮制度,罰瓦檢員、放炮員、班組長各50元/次。
11、炸藥箱放置位置不當或裝配引藥未避開電氣設備的,罰班組長、放炮員各30元/次。
12、打眼、裝藥平行作業的,罰打眼工、放炮員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裝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檢查母線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罰責任者50元/次,并追究瓦斯檢查員的責任。
14、使用非專用木、竹質炮棍或用力沖擊搗實藥卷的,罰裝藥者10元/孔。
15、當班放炮完畢,剩余炸藥雷管未及時退還藥庫消帳或轉交下一班放炮員并記錄清楚者,罰當班放炮員50元/次;炸藥庫保管員不認真清點消帳的,罰保管員30元/次,拒絕回收的罰藥庫保管員100元/次,并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16、炸藥雷管及其他設備未移至安全地點就放炮的,罰放炮員100元/次。
17、工作面停風或風量不足時放炮的,罰瓦檢員、班長及放炮員各100元/次。
18、炮未放響,班(組)長、瓦檢員和放炮員必須待足30分鐘后同時巡視工作面進行檢查,否則罰班(組)長、瓦檢員、放炮員各50元。
(七) 處理瞎炮時,有下列違章行為的,處以罰款:
1、無專人(班組長)指揮處理瞎炮的,罰班組長30元/次,罰擅自處理者20元/次。
2、用手鎬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腳線的,罰班組長及操作者各5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藥卷或雷管的,罰責任者50元/次。
4、用高壓風力吹瞎眼或殘眼內的炸藥雷管的,罰責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處理完畢,在有瞎炮的地點附近進行與處理瞎炮無關工作或圍觀的,罰違章者20元/人次。
6、當班處理瞎炮未完,不在現場向下一的班長和放炮員交待清楚的,罰責任者50元。
(八)銷毀失效的炸藥雷管無專門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實的,罰責任者50元/次。
(九)地面、井下用車輛運輸炸藥雷管無專人押送者,罰物資供應部負責人或經警隊長5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