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件 名:旅游景區環境管理程序文件范例
旅游景區古建、文物保護程序
1.0目的
加強對景區內古建、文物的保護管理,繼承和弘揚古代文化遺產,確保景區古建、文物不受 污染,特制定本程序。
2.0使用范圍
景區內所轄古建、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3.0職責
●總工程師負責古建、文物的保護規劃。
●文物科負責古建筑及文物的歷史價值、藝術價值、文化價值 、科學價值的考證與研究工作,并負責提供古建及文物開發利用的方案及相關資料及文物 庫的管理。
●基建工程科負責古建筑的修繕工作。
●保衛科負責制定古建筑安全防火工作,并組織實施。
●綠化科和綠化隊負責古建附近綠地及樹木的養護工作,為古 建提供相適宜的綠化景觀效果。
●護衛隊負責古建、文物庫房的巡查保衛工作。
4.0工作程序
●古建保護
(1)進一步深入挖掘古建筑的歷史價值、文化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為合理開 發利用及科學保護古建文物提供更加詳實的依據。
(2)由總工程師負責每年適當時間組織文物科、文化科、工程科、保衛科、綠化科等相關業務部門(必要時聘請有關專家),就古建保護進行專題座談,將結果形成報告,報主 任辦公會討論,為進一步制定有關保護及維修方案提供依據。
(3)每年年初由各相關部門制定古建保護及修繕的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報主管領導審批 ,由總工程師負責制定古建的保護及修繕總體規劃報辦公會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在方案的 制定時不僅要考慮安全、質量,更要考慮到節能降耗及污染預防等因素,特別是進行綠化規 劃設計時還要考慮到景區古建的歷史文化內涵的需要,做到綠化要與古建協調統一。
(4)對于列入修繕計劃中的,在施工中要嚴格把關,盡可能的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選擇無污染或少污染的建材,做到節能降耗,減少廢物排放。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或有毒、 有害物品并確保工程的質量及安全。
(5)強化日常管理,加強檢查,防止游人在古建筑上刻畫、涂抹。保持避雷針和滅火器材的完好狀態。
(6)進一步加強古建文物保護的宣傳工作,采用廣播、宣傳欄、發放資料等多種形式 。提高廣大游人及管理者自覺保護古建文物的意識。
●文物保護
(1)文物科加強對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不斷引進新技術、新方法加強對文物的管理 。
(2)文物庫管理引用《應急準備與響應程序》。
5.0支持性文件
●《對相關方施加影響程序》
●《應急準備與響應程序》
6.0相關記錄
無
篇2:寧夏回族自治區文物保護單位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頒布日期】1997.02.19
【實施日期】1997.02.19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全區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并負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財政、計劃、公安、宗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做好文物保護單位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進行保護維修,必須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總體保護維修規劃和分項單體設計,經審查批準后,方可組織施工。
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總體保護維修規劃和分項單體設計,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文物局批準。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總體保護維修規劃和分項單體設計,須經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批準。
第五條 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維修,必須按照批準的方案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改。
第六條 承擔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維修工程設計和施工的企業,必須具備國家規定的古建筑園林設計和施工企業的資質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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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寧夏回族自治區建設工程文物保護管理辦法(1997)
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頒布日期】1997.01.16
【實施日期】1997.01.16
第一條 為了保護建設工程中涉及的文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中涉及的文物,是指存在于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及附近地帶,有可能因建設工程施工而遭受破壞的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
可移動文物,是指存在于地上地下,反映歷史各時代、各民族社會生產和生活的各種質料的代表性實物;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和古人類化石等。
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存在于地上地下,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城遺址、古長城、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與重大歷史事件、革命運動和著名人物有關的,具有重要紀念意義、教育意義和史料價值的建筑物、遺址、紀念物。
第三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建設工程涉及文物的,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計劃和土地管理部門協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對建設工程文物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銀川市為國家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銀川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反映歷史文化名城的古城遺址、文物古遺、古建筑、風景名勝和古樹名木等予以編號、建立檔案,并劃定保護范圍。
第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在歷史文化名城內進行建設工程,計劃,土地管理和建設行政部門在辦理有關批準手續時,應當征得銀川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同意。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在歷史文化名城內進行建設工程。
第七條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對本行政區域內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措施,并納入城鄉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