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管理-35 項十八、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1.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為保證醫療安全,提高醫療服務質量。醫療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衛生部《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系統》的要求,建立相應報告制度與運行機制。
2. 醫院內部應建立與完善醫療不良事件和事故監測網絡體系。重點是醫療及護理差錯、輸血反應及輸血感染疾病、藥物不良反應、醫療器械所致不良事件等項目的監測、報告、登記、處理制度。
3. 報告可根據事件的情況采用書面、電話、網絡等多種形式報告。
4. 受理的領導或專業部門工作人員在收到需要批示的請示報告后,應在三日內做出明確的批復。緊急情況當即決定。
5. 任何人不得瞞報、漏報、謊報。醫療行政管理部門應做好督查、督辦,確保報告程序暢通。
6. 對不負責任、不履行崗位職責、不按照有關規定報告者,視情節予以處理。
7. 醫療機構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應于12 小時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8. 7 日內向所在地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
(1) 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
(2) 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的;
(3)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
篇2:X醫院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某醫院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為防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的發生,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一、各科室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應立即報告醫務科,醫務科應于12小時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五)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二、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機構名稱;
(二)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三)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三、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
(二)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四、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協商(調解)解決后7日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二)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載明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三)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或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四)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五)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六)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五、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縣(區)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二)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執行計劃或者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六、各科室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本制度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并予以通報,同時給予相應的經濟處罰。
篇3: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南調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
1、為防范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和醫療事故的發生,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不斷提高醫療服務質量,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制定本制度。
2、發生或發現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后,應于12小時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院名稱;
(二)當事醫務人員的姓名、性別、科室、專業、職務和/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患者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就診或入院時間、簡要診療經過、目前狀況;
(四)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發生的時間、經過;
(五)采取的醫療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3、重大醫療過失行為導致3名以上患者死亡、10名以上患者出現人身損害的,醫院應當立即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立即逐級報告至衛生部。
4、醫療事故爭議未經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
(二)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5、醫療事故爭議經醫療技術鑒定確定為醫療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或衛生行政部門調解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在協商(調解)解決后7日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二)雙方當事人簽定的協議書或行政調解書,載明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
(三)雙方當事人簽定的或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四)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五)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六)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七)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6、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縣級衛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
(一)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二)人民法院調解書或判決書執行計劃或執行情況;
(三)醫療機構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處理情況;
(四)醫療機構整改措施;
(五)對當事醫務人員的行政處理建議;
(六)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7、醫療機構違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本制度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并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