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石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黃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發布日期:20**-7-29
執行日期:20**-8-1
大冶市、陽新縣、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
《黃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黃石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促進城市文明建設,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市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實行城市管理的其它地區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下轄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是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區城市管理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衛生部門要重點做好診所、美容美發、餐飲業的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從源頭上杜絕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現象的發生。
環境保護部門要重點加強對商業噪聲、油煙和污水排放的管理,取締室外煤炭爐、燒烤。
公安部門要重點加強打擊制售假證、違法違規廢品收購和破壞城市公用設施等違法活動。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無證攤販、馬路市場、加工業制作業的管理。
交通部門要加強對臨街面的摩托車、汽車修理業的管理。
房產部門要加強樓頂屋面的管理,重點整治中心城區重點地區樓頂屋面亂堆放等有礙觀瞻的行為。
信息產業部門要加強對辦“假證”的違規通訊設施的監控。
鐵路、水利部門要加強鐵路、堤防沿線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文化部門要加強對各類文化設施和報紙、書刊、雜志等經營場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民政部門要重點加強市區的殯葬管理工作,倡導文明送葬;負責管理社區內殯葬奏哀樂、鳴鞭、扔紙錢冥幣、打喪鼓等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教育部門要加強學生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教育,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城市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并組織實施。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以公共財政為主體的市容環境衛生多元化投入機制,重視和扶持科學研究工作,推廣應用先進技術和設施,提高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平。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倡導文明衛生的生活風尚。
第五條 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堅持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公共設施建設與依法管理相結合,堅持教育、疏導與嚴格、文明執法相結合。
第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居民制訂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鼓勵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七條 公民有享受良好衛生環境的權利和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勸阻、舉報破壞市容環境衛生和損壞環境衛生設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工人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工作。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八條 本市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城市容貌標準,做到整潔、完好、美觀。本市城市容貌標準應當包括建筑景觀、公共設施、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廣告標志、公共場所等方面的要求。
風景名勝區及其它文化紀念區的容貌標準有特別要求的,按照其規定。
第九條 城市中建筑物的設計風格和色調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新建、擴建、改建建筑物應當與周圍市容環境相協調。
建筑物、構筑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定期進行清洗、粉刷和修飾。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的屋頂、陽臺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或者搭建構筑物。
城市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筑物和重點地區的臨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裝窗欄、空調外機、遮陽棚等設施,應當保持其安全、整潔,不得影響行人通行。
違反本條第三、四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城市主要道路:黃石大道(大橋-一門)、延安路、華新路、蕪湖路、天津路、武漢路、公園路、紡織二路、交通路、廣場路、南京路、消防路、磁湖路(碼頭-湖濱中路)、湖濱中路、磁湖東路、頤陽路、京華路、大智路、沿湖路(沿湖路小學-胡家灣)、青和路、湖濱東路、杭州東路、杭州西路、桂林南北路、新下陸大道(冶煉廠-銅花南路)、老下陸大道、快速路下陸段、106國道下陸段、銅花南路、鐵山大道、鹿獐山大道、勝利路、友愛路、建設路、廣友路、向陽路。
重點地區:北起大橋輔路,南到頤陽路,東起江堤,西到湖濱中路的區域范圍內;醫院路周邊范圍內;北起青龍山路,南至發展大道,東起廣電路、迎賓路,西至磁湖路的區域范圍內;新下陸大道(冶煉廠-銅花南路)、老下陸大道全線范圍內;北起張之洞路北段,南到鐵賀路,東起勝利路,西至張之洞路西段的區域范圍。
新建道路和地區,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其是否為主要道路和重點地區。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
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須經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
禁止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的樹木和護欄、電線桿、路牌等設施上晾曬、吊掛物品。
違反本規定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因地制宜,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墻、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第十二條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場地設置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消防、供水、排水、燃氣等各類公用設施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保持設施完好、整潔和安全;出現污染、損毀、移位或者丟失,影響市容的,產權單位、維護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復位或者補設。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橋梁、廣場、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銷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經依法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或者舉辦活動的,應當按照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要求進行。
臨街商場、門店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外墻擺攤經營、作業或者展示商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 在城市市區運行的車輛,應當保持外觀整潔,車身不整潔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運載散體、流體物質的車輛,必須有嚴實密封的防護設施,不得有泄漏、遺撒物污染路面。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可以按每平方米50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十五條 城市夜景照明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規劃區域內道路、廣場、綠地、建筑物、構筑物等設置景觀燈光設施的,應當符合城市照明規劃要求。有條件的城區應當根據需要將景觀燈光設施納入集中控制系統。
第十六條 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并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期限設置。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全市公共場地、公用設施廣告設置使用權的招標、拍賣工作。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設置戶外廣告牌、燈箱、門店招牌、路牌、霓虹燈、布幅等戶外廣告,需經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方可設置。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號、標志等牌匾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戶外廣告、牌匾、燈箱、畫廊、標語、宣傳欄等戶外設施的設置人應當加強設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觀、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劃設置公共信息欄,供市民發布信息,并負責日常管理和保持整潔。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樹木、地面、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公共設施上刻畫、涂寫、張貼。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自覺維護城市環境衛生,不得有下列影響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瓜果皮核、紙屑、煙蒂、飲料罐、飯盒、口香糖、塑料袋及從建筑物內、車內向外拋棄廢棄物等;
(三)亂倒污水、糞便,亂棄動物尸體;
(四)在露天場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五)在道路或者公共場所拋撒、焚燒紙錢、冥票等喪葬用品及其它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予以清理或者清除,可以并處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餐飲經營服務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自備垃圾收集容器單獨收集和處理餐廚垃圾。
臨街門店、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實行袋裝投放。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及其他危險廢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廠)不得接納工業固體廢物、醫療廢物及其他危險廢物。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市政、供電、供水、燃氣、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綠化、環衛等設施的設置、維修和養護產生的渣土、淤泥、枝葉及其他廢棄物,其作業單位應當按照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及時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違反本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在建筑垃圾產生前到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方案,并按標準繳納建筑垃圾處置費。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在接到申報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核準建筑垃圾處置方案,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應按批準的時間、線路和地點傾倒建筑垃圾。
單位、商業門面、店堂經營性裝修和居民裝修房屋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按照規定投放到指定地點,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地設置遮擋圍欄、車輛沖洗設施、臨時廁所和垃圾容器等臨時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整潔和完好。
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在建設工地圍欄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施工中產生的垃圾、渣土應當集中堆放,及時清運,并采取措施防止塵土和污水污染周圍環境。
建設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平整建設工地,清除建筑廢棄物,并拆除施工臨時設施。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禁止在市區內飼養雞、鴨、鵝、兔、羊、豬、食用鴿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居民飼養寵物和信鴿要采取措施,不得污染周圍環境,對寵物、牲畜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排放的糞便,飼養人應當即時清除。
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處理,逾期不處理的,予以沒收;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清理或清除,可以并處以警告、1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清洗車輛和當街沖洗、清洗石料和其他物品。
從事車輛清洗、修理和廢品收購、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的環境衛生,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逐步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按照無害化、減量化、資源化的原則進行處理,采取有效的措施減少城市生活垃圾產生量,鼓勵廢物回收和綜合利用。
第二十七條 實行城市生活垃圾收費制度。城市生活垃圾產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專項用于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清運、處理等環衛設施建設和維護。生活垃圾處理費可以采取委托代收、代繳的方式。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收工作。
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的市場運行體系,推行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社會化,開放環境衛生、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和運營市場。允許社會組建作業公司,通過公開競爭承接作業服務。
全市環境衛生服務項目推行招投標市場化運作模式,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作為業主組織實施。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相關稅費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二十九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應當經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審批。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應當具備固定的辦公場所、相應的作業工具、資金、技術和人員等條件。
第三十條 市容環衛作業單位進行市容環衛作業服務,應當遵守市容環衛專業作業規范和有關合同的約定,達到相應的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質量標準。
第三十一條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及公廁的產權單位應當配備專業人員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
公廁的糞便應經三級化糞池或其他環保設施處理后排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統。
第三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的管理,督促環衛作業單位按照規定及時清掃保潔、清運垃圾,并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和作業方式,不妨礙市民的出行和正常生活。
第四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及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制訂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環境衛生設施是指垃圾轉運站、垃圾處理場、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廁所等。
第三十四條 城市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工業區、商業區、車站、碼頭、旅游景點等建設規劃,應當包含設置環境衛生設施的內容。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投資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參加建設項目的設計審查和驗收。項目設計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不得施工;項目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以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費或者設施造價2倍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規劃定點后,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規劃確定的位置、用地面積、建設規模進行建設,不得擅自移動位置或減少建設數量、降低檔次和技術標準。已建成使用的主要道路、廣場、住宅小區和商業貿易區環境衛生設施數量低于國家規定標準的,由建設(業主)單位補建或補充配置。
政府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六條 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處理場所等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環境衛生設施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
各類公共場所、客運交通工具及其他人流集散場所的經營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設置垃圾收集容器。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和使用單位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進行保養、維修,保持其整潔、完好。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檢查,發現設施、設備損壞或無故不能正常使用的,責令責任單位限期修復,恢復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環境衛生設施的使用性質。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還建方案,報市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準。城市規劃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
違反本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以環境衛生設施建設費或者設施造價2倍以下罰款。
第五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并組織實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劃分責任區,落實責任人。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書面形式告知責任人,并簽訂責任狀。
第四十條 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場所的所有權人是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從其約定。
下列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按照以下規定確定:
(一)城市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責任人為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單位;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物業管理單位,未實行物業管理的居住區的責任人為街道辦事處或者原產權單位;
(三)各類商品交易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四)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橋梁、隧道及其管轄范圍,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五)河道、湖泊及其岸線、堤防、涵閘,責任人為管理或者使用單位;
(六)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責任人為施工單位;
(七)待建地塊,責任人為土地使用權人;
(八)城市綠地、公園、火車站、長途客運站、公交站點設施、碼頭、影劇院、展覽館、博物館、體育館(場)、廣場等公共場所,責任人為經營管理單位;
(九)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所在責任區域,責任人為該單位。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確定。
第四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保持主體及周邊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污跡、渣土,路面無積水、無污泥,無車輪帶泥,無運輸拋灑;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向市容環衛主管部門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履行責任的,可以予以通報。
第六章 檢查、監督、獎勵與保障
第四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標準及各項規定,作為實施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的依據,按照要求對區域內的環境衛生情況進行檢查。
第四十三條 城區(開發區)要加大市容環境衛生和城管執法的經費投入力度,城管執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逐步實行全額撥款,保證市容環境衛生和城管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
市有關部門、城區(開發區)將城管執法辦公基地、辦案設施裝備、訓練基地建設納入發展規劃,支持城管執法基地建設,不斷提高城管執法裝備水平。
第四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按標準配備執法人員,優化隊伍結構,提高人員素質,嚴格教育管理,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市容環境衛生管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一)不履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二)違反規定收費、罰款或者依法處罰未出具專用收據;
(三)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四)打罵、侮辱當事人;
(五)故意損壞、擅自處理或者侵占當事人物品;
(六)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十五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建立和規范市容環境衛生巡查制度、投訴和舉報的受理制度,對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或市容環境衛生執法行為的投訴,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告知投訴人。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為投訴人保密。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設立專線電話等形式,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投訴、舉報,并依法及時處理。
第四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一)投資、公益捐贈或者義務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貢獻突出的;
(二)長期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和城管執法工作中成績顯著的;
(三)在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科研和宣傳方面成績突出的;
(四)制止、勸阻和舉報市容環境衛生重大違法行為成績突出的。
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要積極支持城管執法開展執法活動,嚴厲打擊阻礙執法、暴力抗法行為,保障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提供良好的執法環境。
侮辱、毆打市容環境衛生、城管執法工作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與市政府原頒布的文件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大冶市、陽新縣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20**年8月1日起施行。
篇2:江門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2012年)
印發江門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江門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十三屆九十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城管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江門市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我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依法管理城市,創造清潔、優美、文明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區(包括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涉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各項事務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第四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公眾參與、綜合治理"的原則。實現市級統一領導、各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局面。科學確定各級各有關部門管理職責與職權,將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落實到基層,拓展到社區,整合管理資源,充分發揮管理效能。建立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體制,即市、區兩級政府,市、區、街道(鎮)三級管理,市、區、街道(鎮)、社區(居委會、村委會)四級組織網絡。
第五條 市城管局是市政府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各區城管(環衛)部門在區政府和市城管局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公安、環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公路、衛生、城鄉規劃、園林、工商等職能部門要切實履行管理職責,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城市管理執法監察部門,具體負責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工作,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執法職能。
第七條 由市政府統籌、市城管局具體負責,制定科學、合理、全面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發展計劃,將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計劃,在城市總體規劃的指導下同步組織實施。
第八條 各區政府及市城管局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相關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積極組織市民群眾參與市容環境衛生的治理和管理,提高社會公德意識和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要加強對公眾市容環境衛生意識教育的宣傳報道,通過開辟專欄、專版等多種形式,加強宣傳效果。
第二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第九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工作要求: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拉掛、亂堆放等現象;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無"四害"(老鼠、蚊、蠅和蟑螂)孳生地,無違法飼養禽畜;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滅殺老鼠、蚊子、蒼蠅、蟑螂。
第十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確定:
(一)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住宅區由受委托的物業管理者負責,沒有實行物業委托管理的住宅區由屬地居委會和環衛部門共同負責,屬地居委會負責督促管理;
(二)旅游景區(點)、商業網點、技術工業園區、車站、碼頭、文化體育場(館)、公園和廣場等場所,由管理或經營單位負責;
(三)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事業單位范圍內及其圍墻等附屬建(構)筑由本單位負責;
(四)市場、個體商鋪、攤檔等經營性單位由經營者負責;
(五)建筑工地、未竣工驗收或已竣工未移交的住宅小區及其附屬道路、市政公共設施等建設工程范圍由建設單位負責;
(六)城市道路、橋梁、公路及其附屬區域,由相關設施管理部門負責;
(七)城市綠地及綠化配套設施由有關規定確定的管理主體負責。
前款各項責任區的界限:以用地紅線為界(不包括紅線內的城市主次干道)。街道(巷)兩側的責任單位(含住戶),有圍墻的,從臨街圍墻外墻根至人行道側石以內;無圍墻的以左右相鄰交接中心線為界,門前墻根至人行道側石以內。
按照前款規定責任不清的地區,由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十一條 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具體責任,由區城管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并采取通知、警告、通報批評等方式督促責任人履行責任。有關責任人應按要求做好責任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章 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二條 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結合本市實際,制定城市容貌標準,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三條 市區范圍內所有建筑物及公用設施應當保持外形完好、整潔、美觀,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城市主、次干
道兩側臨街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應當對建(構)筑物的外部進行清污或粉刷。 第十四條 城市主次干道兩側和景觀區域臨街建筑物的陽臺、門窗、屋頂、外墻應當保持整潔、美觀,不得擅自改建和擴建。
第十五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兩側臨街陽臺、公共廣場和其他公共場所及其護欄、電力通訊輸送線桿、路燈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吊掛有礙觀瞻的物品。
臨街建筑物外墻安裝空調外機冷卻水不得凌空排放或向外滴水影響他人。
第十六條 陽臺不宜安置防盜網,確需安全防護的,需采用不銹材料的防盜網,設置時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墻;窗戶防盜網應安裝在室內側;同一樓宇應采用相近的材料、色彩和樣式。對已安裝的不符合要求的防盜網,應當逐步改造。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在道路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堆放物料、搭建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工程建設或舉辦慶典、文化、體育等公益或商業活動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臨時建(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按規定向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經批準后實施。
主辦單位應當保持周圍環境衛生整潔,活動結束后及時清除臨時設置的設施,恢復場地原貌。
第十八條 禁止經營者擅自超出經營場地的范圍占道經營:
(一)街道兩旁的商店必須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場所為界,在規定的營業面積內依法經營(不含違章建筑),門、窗、外墻以外不準擺設商品、桌椅和各種招牌等物品。企業在單位前舉行促銷、經營活動的,需按規定經相關部門批準;
(二)各類農副產品必須在農貿市場或經批準的經營場所中擺賣,不得在馬路、街(巷)等公共場地擺賣;
(三)經批準經營的機動車維修、車輛清洗美容、五金建材加工和飲食行業,不得占用道路,不得污染、損壞人行道等公共設施進行作業m.dewk.cn、經營;
(四)經批準設置的燈光夜市和臨時攤檔,必須在指定地點按要求進行經營活動,不得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面積、超時經營。
第十九條 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任意挖掘道路。
城市道路路面及井蓋、溝蓋等附屬設施出現損壞、缺失的,管理單位應當立即設立警示標志,及時修復。
第二十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場地及樓宇之間設置架空管線,各類管線的安裝必須符合規范要求,入地鋪設;已設置的架空管線設施產權單位應按要求入地鋪設。
第二十一條 在市區范圍內的建設工程經有關部門批準后,施工現場必須符合施工現場必須符合下列規定,做到文明施工:
(一)在批準的占地范圍內封閉作業。臨街建筑施工工地設置不低于2m的遮擋墻,市政設施、道路挖掘施工工地圍墻高度不低于1.8m,圍欄高度不低于1.6m;
(二)施工現場必須保持整潔,無散在生活垃圾和"四害"孳生地;材料、機具堆放整齊,圍墻以外不準堆放物料,及時清理余泥、渣土等固體廢棄物,運送到指定地點處理;
(三)施工現場出入口硬底化,設置沖洗裝置,駛離工地的車輛必須清洗干凈,防止污染道路;
(四)施工排水應當經沉沙池沉淀處理后方可排入城市雨、污水管網,不得外泄污染周邊環境;
(五)停工場地及時整理并作必要的覆蓋,減少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六)工程竣工后,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并修復因施工損壞的道路及其他公共設施。
第二十二條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必須保持外型完好、整潔。運輸液體、散裝貨物必須密封、包扎、覆蓋,不得沿途泄露、遺撒。
第二十三條 設置戶外廣告必須按照規定辦理報批手續。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及相關規定,設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定期修飾、維護,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建(構)筑物、城市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及其公共設施上張貼、涂寫廣告。
各責任區的責任人有義務協助城管執法部門做好對亂張貼、亂涂畫的調查取證工作,并負責清理責任區內的亂張貼、亂涂畫。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護城市照明設施,不得擅自遷移、拆除城市照明設施;未經批準不得在路燈桿上架設廣告。
夜景照明和裝飾性燈光設施的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景觀燈光設施的完好,損壞、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更換,并按照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開啟和關閉。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自覺維護市區的園林綠化及其設施。禁止下列行為:
(一)侵占、破壞城市綠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
(二)在城市綠地上堆放物品、擅自設置廣告(指示)招牌擺攤設點、銷售商品;拋撒雜物,傾倒垃圾,排放污水,堆放、焚燒物料;
(三)攀、折、釘、栓樹木,采摘花果,踐踏城市綠地;
(四)穿行城市道路綠化帶;
(五)任何車輛在城市綠地上行駛、停放。
城市綠地應保持整潔、美觀,管理養護單位應當及時清除綠地內的垃圾雜物。在城市綠地進行施工或者管理作業產生的垃圾和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理,未能及時清理造成二次污染的,由作業單位負責即時清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市容環境衛生作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循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規范,達到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做到文明作業,及時清潔,方便群眾。負責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清掃保潔工作的責任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天早上7時前完成清掃工作;
(二)嚴格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的規定做好保潔工作,做到路(地)面無垃圾、污物和廢棄物;加強重點地區、主次干道和公共場所的保潔工作;
(三)清掃的垃圾和其他污物、廢棄物,不得投入道路及下水道或河道、水域;
(四)果皮箱、垃圾
箱必須及時清理,防止垃圾滿溢,保持箱體和箱體周圍整潔。 第二十八條 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施監督管理。各區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時定點收集、清運垃圾。所有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傾倒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實行袋裝化、容器化、密閉化。
各區政府及市城管局應當科學制定生活垃圾分類辦法,逐步推行垃圾分類收集,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工作。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居民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筑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筑垃圾,施工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清運,或者按物業管理單位或者居委會商環衛部門指定的臨時堆放點集中堆放,并委托清運服務單位清運,清運費用由產生垃圾的業主承擔。
建筑垃圾必須運至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場所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
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第三十條 科研機構、醫院、屠宰場、生物制品廠產生帶有病毒、病菌、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害物質的廢棄物,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等,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由有資質的單位使用專用容器和設施運輸專門處理,不得混入城市生活垃圾傾倒或運入生活垃圾填埋場。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須自覺維護市區環境衛生,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飲料罐、口香糖等廢棄物;
(二)從高空、建(構)筑物、交通工具向外擲物、潑水;
(三)翻撿垃圾容器內的垃圾造成環境污染;
(四)將油煙、廢氣、雜物排入城市下水道;
(五)向江河、河涌、湖泊、水庫、池塘拋棄、傾倒廢棄物;
(六)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十二條 從事廢品收購行業的,要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三條 居民住宅化糞池的維護由受益居民戶或者物業管理單位負責,也可委托屬地環衛部門有償管理。
第三十四條 市區中心城區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飼養寵物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對寵物在戶外產生的糞便應當由飼養人自行清除。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要自覺愛護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拆除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單位應提出拆遷方案,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并應在工程建設完成后對有關環境衛生設施進行修復或重建,修復、重建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六條 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區,新(擴)建大型集貿市場、游(娛)樂場所和大型公用建筑等大型項目工程建設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規劃、建設項目規劃許可及有關標準,分別配套建設生活垃圾收集中轉站、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中。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建設、使用。新建住宅小區在竣工時,開發商應向屬地環衛部門完成該小區生活垃圾處理相關工作的一次性移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凌空排放空調器冷卻水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七)項的規定責令其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未按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規定,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或傾倒渣土、施工泥漿等易堵塞物的,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涂寫、刻畫或未經批準張掛、張貼宣傳品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m.dewk.cn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五)項的規定,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不按照有關規定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依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等廢棄物,或向河流、河涌、湖泊、池塘等拋棄、傾倒廢棄物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第(四)項、第(八)項的規定,責令限期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內傾倒垃圾的,依據《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在市區范圍內違規飼養家禽家畜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依據《廣東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并可按禽類每只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畜類每只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城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門市區門前三包管理辦法》(江門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和《江門市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主題詞:環保衛生管理通知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秘書科20**年2月10日印發
篇3: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4年)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42號)
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年10月30日通過的《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業經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年3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年4月3日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決定
(20**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審查了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該規定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抵觸,決定予以批準,由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廣州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年10月30日廣州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年3月27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創造優美、清潔的水域市容環境,推進生態城市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河涌、湖泊、水庫、水塘、水渠等水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管理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以下原則劃定并向社會公告:
(一)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無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二)河涌的管理范圍為藍線劃定的范圍。未劃定藍線的河涌,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背水坡腳以外六米之間的全部區域;無堤防的河涌,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三)水庫、水塘、水渠的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第三條 本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遵循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部門協作、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按照規定的權限具體負責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和水域生活垃圾的清撈、收集、運輸等活動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規劃、城鄉建設、國土房管、環境保護、水務、交通、海事、港務、公安、航道、林業園林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本級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水域環境衛生保潔和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維護等經費,并將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當包括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內容。
第七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鄉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規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統籌的原則,逐步擴大城鄉水域的保潔范圍,并每年向社會公布保潔范圍等水域保潔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鼓勵公眾參與維護水域市容環境衛生。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的,有權予以勸阻、制止,并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投訴、舉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在處理結束后三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情況向投訴、舉報人反饋。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并且公開全市統一的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方便單位和個人對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進行投訴、舉報。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查處嚴重違反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提供重要線索的投訴、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教育、衛生、科技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維護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和戶外廣告應當安排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公益性宣傳的內容。
第二章 責任區制度
第十一條 本市實行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管理制度。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要求,做好責任區內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第十二條 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劃定:
(一)有使用人的河道、河涌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的岸線,由使用人負責;
(二)港口、碼頭的港池水面,由港口、碼頭的經營管理人負責,沒有經營管理人的,由產權人負責;
(三)湖泊、水庫、水塘、水渠,由經營管理人負責,沒有經營管理人的,由產權人負責,無法確定經營管理人和產權人的,由屬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水域,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區、縣級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各自責任區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具體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負責劃定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
責任人應當制定責任區保潔制度,落實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具體負責人并書面報送劃定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在責任區范圍內應當履行下列責任:
(一)確保岸線和房屋、親水平臺等臨水建筑物、構筑物、相關設備、設施以及各類船舶、躉船容貌整潔,無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拉掛、亂堆放;
(二)不得在漁業生產經營水域外定置漁網、漁箱、網籪;
(三)發現市政公用設施、市政綠化植物和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所有的設備、設施存在倒塌、損壞、污濁、腐蝕、陳舊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情形的,及時通知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相關產權人、經營管理人;
(四)確保環境衛生整潔,不得將廢棄物排入水體,及時清除暴露的垃圾、糞便、油污、水生植物等廢棄物;
(五)按照規定設置與垃圾、糞便產生量相適應的環境衛生設施;
(六)采取設置水面漂浮物攔截裝置等措施防止漂浮物流出責任區。
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要求行為人自行清理,并可以向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水面應當保持清潔,無垃圾、糞便、動物尸體以及水
生植物等漂浮廢物。
第十五條 園林綠化和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單位應當及時對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倒塌、損壞的花草樹木和電線桿、交通護欄、標志牌、垃圾收集容器、消防栓、井蓋等設施進行清理、修復。
第十六條 水域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應當文明作業,實行垃圾分類收集。
從事水域清撈、收集、運輸的船舶應當與周邊水域景觀環境相協調。在具備通航條件的河道或者較大河涌從事清撈作業的船舶應當具備自動收集功能。
第十七條 水面漂浮物攔截裝置的設置單位應當對裝置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拆除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的裝置,保持裝置的整潔、完好、美觀。
第十八條 船舶、躉船的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應當對船舶、躉船上依法設置的廣告、橫額、標語等宣傳品和霓虹燈、招牌、電子顯示牌、燈箱等戶外設施進行日常維護保養,確保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的宣傳品和戶外設施,應當及時修復、清洗或者拆除。
第十九條 各類船舶、躉船的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船舶、躉船上設置與垃圾、糞便產生量相適應、符合規范要求的容器或者設施,并做好分類使用和日常保潔、維修工作。
各類船舶進入廣州水域時,產權人和經營管理人不得開放、使用直排式廁所。在本市景觀水域內從事客運、旅游、觀光、娛樂等服務的船舶不得設置直排式廁所。
第二十條 涉水建設工程以及河道疏浚、港池和航道整治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有關規定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標準,并在施工現場醒目位置設置施工銘牌、張貼有關許可證件。
施工單位應當采取圍蔽、圍堰或者其他水域市容環境衛生保障措施,對垃圾進行分類收集,防止污染水體,工程完工后應當及時清理施工現場。
第二十一條 達到公開招標要求的公共水域衛生保潔作業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招標,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
第二十二條 從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從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
(二)企業注冊資本符合國家的相關規定;
(三)機械清撈能力達到總清撈能力的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從事垃圾收集、運輸應當采用密閉式船舶,具有分類收集、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五)在具備通航條件的河道或者較大河涌從事水域生活垃圾清撈、收集、運輸作業的船舶應當具有符合海事部門規定的有關證件,其中從事水域生活垃圾運輸作業的應當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六)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七)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機械、設備、車輛或者船舶停放點。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有效期為三年,被許可人需要延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查符合許可條件的,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逾期未作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準予延期的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
被許可人逾期提出延期申請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的相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從事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將清撈、收集的垃圾運至轉運站點,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第二十五條 從事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的運輸人應當向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未取得《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不得從事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活動。
申請辦理《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符合海事、港務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證件;
(二)運輸建筑廢棄物的船舶總核載質量五百噸以上,船底密閉、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三)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地以及機械、設備和船舶停放點。
《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依照《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規定的審批程序和期限辦理。
第二十六條 營業執照或者海事、港務部門規定的證件記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新增、變更過戶、報廢、遺失建筑廢棄物運輸船舶的,被許可人應當向原發證機構提出變更《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申請。
符合法定條件的,原發證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依法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使用開底船,但經海事、港務、水務部門批準用于涉水工程的除外;
(二)向水體非法排放建筑廢棄物;
(三)裝卸或者運輸過程中揚塵或者撒漏建筑廢棄物;
(四)破壞、拆除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
(五)其他破壞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建筑廢棄物水運碼頭的經營管理人應當加強對建筑廢棄物裝載作業的監督管理,不得為開底船、未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或者未取得《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船舶提供建筑廢棄物裝載服務。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市區主要水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經營餐飲業,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在前款規定范圍以外的水域經營餐飲業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廢棄物排入水體。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破壞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在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亂擺設、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拉掛、亂堆放;
(二)向水域丟棄或者傾倒瓜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袋、發泡飯盒、飲料瓶罐等生活垃圾;
(三)向水域傾倒修剪花草樹木產生的枝葉;
(四)向水域傾倒或者排放糞便、建筑廢棄物、淤泥、未進行沉淀處理的泥漿水;
(五)向水域拋棄動物尸體;
(六)在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建造和使用直接將糞便排入水域的廁所;
(七)船舶裝卸或者運輸散體物料、其他廢棄物時向水域漏撒;
(八)清掃、沖洗碼頭、車船和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的道路、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相關設備、設施時,將垃圾、渣土、沙石等沖、掃至水域;
(九)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占用水域環境衛生設備、設施;
(十)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庫、水渠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設置農貿市場或者家畜、家禽等養殖場;
(十一)破壞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一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以及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制度,按照管理權限對管理范圍內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進行經常性巡查。其中,對涉及河道、河涌的責任區,在非汛期應當每周至少檢查一次,汛期應當增加檢查次數,對其他責任區應當定期巡查。發現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三十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企業信用檔案制度,將企業違反本條例相關規定的行為及其處理結果記入信用檔案。
第三十三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執法協作長效機制,定期組織交通、水務、環保、海事、港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開展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聯合檢查,發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和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
工制定水域保潔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應急預案時可以調配各種保潔力量,集中攔截、清撈水面漂浮廢物,確保水面清潔。水務、海事、港務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從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從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應當根據水域保潔應急預案制定相應的應急方案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章 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三十五條 水域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建設應當滿足水域市容環境衛生和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的實際需要。水域環境衛生設施的用地和規劃控制指標,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予以明確。水域保潔需要增設水域環境衛生設施涉及控制性詳細規劃調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
第三十六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水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容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規范,編制水域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實施。
編制碼頭水域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計劃的,應當征求碼頭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的意見。碼頭產權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應當按照設置計劃配置水域環境衛生設施。
建設單位應當在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中落實水域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計劃,做到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 所需資金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
第三十七條 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配套建設的水域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設置和相關城鄉規劃的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廣州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設置要求對配套建設的水域環境衛生設施進行驗收,法律、法規對驗收主體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和擅自拆除、關閉水域環境衛生設施。特殊情況下需要占用、拆除的,相關單位應當提出替代或者補救方案,并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二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應當頒發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市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機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不依法對投訴、舉報進行處理和反饋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不依法將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書面告知責任人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依法履行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的責任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規定,不依照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不依法建立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并進行巡查、檢查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不依法定期對取得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不依法組織、參加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聯合檢查的;
(八)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九)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賄賂等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四十條 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不依法履行有關責任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不依法履行責任可能對水域市容環境衛生造成較大影響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可以依法代履行,代履行的費用由責任區責任人承擔。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不依法清理、修復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倒塌、損壞的花草樹木和電線桿、交通護欄、標志牌、垃圾收集容器、消防栓、井蓋等設施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船舶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船舶、躉船上設置的宣傳品和戶外設施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破損,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不依法設置垃圾、糞便收集容器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船舶進入廣州水域時開放、使用直排式廁所,或者在本市景觀水域內從事客運、旅游、觀光、娛樂等服務的船舶上設置直排式廁所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施工現場未采取相應圍蔽、圍堰等水域市容環境衛生保障措施的,或者工程完工后不及時清理施工現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活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從事城市水域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撈、收集、運輸服務的企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清撈、收集的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水上運輸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經許可從事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的,暫扣運輸船舶,運輸人為單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運輸人為個人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辦理許可變更手續運輸建筑廢棄物的,責令限期補辦,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建筑廢棄物水上運輸使用開底船的,可以暫扣運輸船舶,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向水體傾倒、偷排建筑廢棄物的,依照《廣州市建筑廢棄物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處罰;裝卸、運輸過程中揚塵或者撒漏建筑廢棄物,破壞、拆除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使其不能正常使用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為開底船、未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或者未取得《廣州市建筑廢棄物處置證》的船舶提供建筑廢棄物裝載服務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市區主要水域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經營餐飲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責令停止經營,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將各類廢棄物排入水體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違反第一項規定,在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亂擺設、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拉掛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在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亂搭建、亂堆放的,責令限期清理、拆除,逾期未清理、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向水域丟棄瓜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袋、發泡飯盒、飲料瓶罐等生活垃圾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向水域傾倒瓜果皮核、紙屑、煙蒂、包裝袋、發泡飯盒、飲料瓶罐等生活垃圾和花草樹木的枝葉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四項規定,向水域傾倒或者排放糞便、淤泥、未進行沉淀處理的泥漿水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五項規定,拋棄動物尸體的,禽類每只處以一百元罰款,畜類每頭處以一千元罰款;
(五)違反第六項規定,在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建造和使用直接將糞便排入水域的廁所的,責令限期拆除,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六)違反第七項、第八項規定,船舶裝卸或者運輸散體物料、其他廢棄物時向水域漏撒或者清掃、沖洗碼頭、車船和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的道路、建筑物、構筑物以及相關設備、設施時,將垃圾、渣土、沙石等沖、掃至水域
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第九項規定,損壞或者擅自移動、占用水域環境衛生設備、設施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第十項規定,在河道、河涌、湖泊、水庫、水渠的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范圍內設置農貿市場或者家禽、家畜等養殖場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環境衛生設施管理的行為,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設置計劃配置水域環境衛生設施,或者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損壞水域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可以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擅自拆除、關閉或者占用水域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侮辱、毆打相關行政管理人員,以暴力、脅迫等方法阻撓其執行職務,或者侮辱、毆打水域市容環境衛生服務作業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水域環境衛生設施是指用于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公共服務所需要的下列設施:
(一)收集、轉運、裝卸水域垃圾、糞便的船舶、碼頭、浮躉;
(二)岸線范圍內的公廁、垃圾中轉站、垃圾壓縮站、環衛作業停靠點以及水面漂浮物攔截裝置;
(三)在船舶、碼頭、浮躉上收集垃圾、糞便的容器和設施;
(四)用于行政管理的船舶、碼頭。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市區水域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