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機械設備設施及安全防護用具管理制度
1、起重作業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經體檢無患高血壓、心臟病、貧血病、癲癇病、手腳殘疾以及無視力、聽力障礙,經過地方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培訓機構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
2、從事起重作業時,必須確定作業項目負責人、指揮人員、起重機司機、司索工藝及必要的輔助人員,明確各自的職責和工作程序。
3、遇大風、雷雨、霧、雪等惡略天氣或在高壓線、公路等特殊作業條件下應制定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
4、下列情況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1)6級及以上強風、暴雨、雷電天氣等;
(2)起重設備未經檢測合格或超過檢測合格有效期;
(3)起吊索具未經檢驗、檢查合格,索具規格與吊起物件重量不匹配;
(4)超載或被吊物重量、理化性質(特指危險化學品等)不清,吊拔埋件及斜拉斜吊或單鉤起吊等;
(5)起重設備的結構或零部件有影響安全的缺陷或損傷:如制動器、安全裝置失靈,吊鉤螺母防送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傷達到報廢標準,吊鉤不安裝防脫落裝置等;
(6)捆綁、吊掛不牢而可能滑動,重物棱角處與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等;
(7)被吊物體上有人或浮置物;
(8)無法看清場地、被吊物情況和指揮信號等;
(9)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纜風繩、重物等,與電力線路的最小距離應小于以下要求:1KV以下線路至少為1.5m;1KV~35KV至少為3m;35KV以上至少為5m(不含陰雨或潮濕天氣);
(10)法律法規及標準規定的其他情況。
5、起重作業時應遵守的其他要求
(1)不得使用極限位置的限制器停車;
(2)不得在有載荷的情況下調整起升、變幅機構的制動器;
(3)不得將被吊物件從人的上空通過,吊臂下不得有人;
(4)不得在起重設備工作時進行檢查和維修作業;
(5)不得未經試吊便起吊與設備額定載荷接近的重物;
(6)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6、施工作業中現場人員應按照“兩書一表”和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安全檢查。分公司(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應對現場管理狀況及作業過程進行監督抽查,發現違章現象和事故隱患應立即組織進行整改,防止起重過程中發生傷害事件。
7、起重作業安全要求
(1)起重作業人員在作業場地范圍內必須按規定穿戴勞保。
(2)起重指揮(司索)工安全要求
a、嚴格執行《起重吊運指揮信號》標準的規定,起重過程中必須與起重司機聯絡準確、熟練無誤;
b、吊掛時,吊掛繩之間的夾角宜小于120度,避免吊繩受力過大;
c、繩、鏈索經過的棱角處應加襯墊;
d、指揮物體翻轉時,應使起重重心平穩變化,不應產生指揮意圖之外的動作;
e、進入懸掛重物下方時,應先與司機聯系并設置支撐裝置;
f、多人捆掛時,應服從一人的統一指揮。
(3)起重機司機的安全要求
a、服從起重指揮人員的統一指揮,發現不安全情況應及時通知指揮及相關人員。對于緊急停止信號,無論任何人發出,都必須立即執行;
b、全面掌握所操縱的起重機的設備構造和技術性能;
c、嚴格按起重機操作規程進行操作;
d、起重作業過程中及時觀察作業環境周圍的人、物等,避免發生磕碰等傷害事故。
(4)兩臺以上吊車進行聯合作業時,現場應制定作業計劃和作業程序,明確專人統一進行指揮和監護。
(5)擁有起重設備單位應建立起重設備檔案,包括:起重機出廠技術文件、啟用時間和位置、保養和檢查試驗記錄、設備存在的隱患和問題及其整改情況等。
(6)備停用閑置超過規定時間,在重新啟用前應進行檢驗和試運行,確認合格后方可繼續投入使用。
篇2:施工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監督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對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監督管理,防止因不合格產品流入施工現場而造成傷亡事故,確保施工安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從事建筑施工(包括土木建筑、線路管道設備安裝、裝飾裝修)的企業和個人以及為其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是指在施工現場上使用的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設施、電氣產品、架設機具和施工機械設備:
(一)安全防護用具
1、安全防護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帶、安全網、安全繩及其他個人防護用品等;
2、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各種“臨邊、洞口”的防護用具等;
3、電氣產品,包括手持電動工具、木工機具、鋼筋機械、振動機具、漏電保護器、電閘箱、電纜、電器開關、插座及電工元器件等;
4、架設機具,包括用竹、木、鋼等材料組成的各類腳手架及其零部件、登高設施、簡易起重吊裝機具等。
(二)施工機械設備
包括大中型起重機械、施工電梯、挖掘機、打樁機、混凝土攪拌機等施工機械設備。
第四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的使用實施監督管理。施工現場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使用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屬的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查處市場管理和商標管理中發現的經銷摻假或假冒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質量技術監督機關負責查處生產和流通領域中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質量違法行為。
第五條 為施工現場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生產、銷售單位,必須遵守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設計、生產、銷售符合施工安全要求的產品。
第六條 向建筑施工企業或者施工現場銷售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的單位,應當提供檢測合格證明及下列資料:
(一)產品的生產許可證(指實行生產許可證的產品)和出廠產品合格證;
(二)產品的有關技術標準、規范;
(三)產品的有關圖紙及技術資料;
(四)產品的技術性能、安全防護裝置的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