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幼保健院關于各類假期待遇的規定
職工請假在本市范圍,須經科室領導同意;職工離開嘉興五縣兩區2天以內向科室請假,3天及以上(包括公休、法定假)填寫請假單,按醫院要求執行。以下各類假期均需個人申請,科室、職能科室或分管院長同意后由人事科審核備案。
(一)年休假
1.年休假對象
工作年限滿1年以上的工作人員,享受帶薪年休假(簡稱年休假,下同)。
2.年休假假期
(1)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年休假5天;
(2)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年休假10天;
(3)工作年限滿20年的工作人員,年休假15天。
3.工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當年不享受年休假
(1)請事假累計超過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工作年限滿1年不滿1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工作人員,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工作人員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內又出現上述2、3、4、5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則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不再享受。
4.有關問題處理
(1)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和按規定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的假期,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交流調動人員的年休假,由單位根據原單位出具是否已休年休假的證明進行安排。如原單位已休年休假的,交流調動的當年度不再安排;未休或已休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天數的,所在單位應當統籌安排休年休假或補足其應休天數。
(3)職工的年休假假期一般在當年度休完,年休假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受影響。
(二)病假
1.凡請病假者,本人須憑本院指定醫生簽字的疾病診斷證明,經防保院感科審核登記后向所在科室領導請假,上交人事科,經同意后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2.外院病假及急診病假證明應憑病歷卡,須由本院指定醫生復診簽字。
3.職工病假六個月為長病假,凡請長病假者,必須提供長期病史資料或每年復檢一次,并經本院指定醫生簽字。
4.職工連續病假三個月者,如要求復工須進行試工:
(1)連續病假三個月要求復工者,須經半個月的試工期,在試工期內,累計病假超過一周,則取消試工,按連續病假處理。
(2)連續病假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內要求復工者,須經一個月的試工期,在試工期內,累計病假超過一周,則取消試工,按連續病假處理。
5.職工長病假要求復工,須由本院指定醫生復查,防保院感科審核,職能部門同意
方可安排一個月試工,在試工期內,累計病假超過一周,則取消試工,按連續病假處理。
6.試工原則上須在原工種、原崗位進行。
7.各類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休產假、病假,其見習期相應延長。
8.病假期間如遇法定假、公休日,病假時間要連續計算。
9.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發放參照醫院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執行。
10.病假期間福利發放待遇:1-15天扣除半個月,16天及以上扣除一個月。
11.職工病假工資待遇
項 目 病假工資 條 件
連續停工醫療在6個月以內的
連續停工醫療在6個月以上的從第7個月起
二個月以內
2-6個月以內的從第3個月起
工作年限不滿十年
工作年限滿十年
工作不滿十年
工作滿十年
待遇標準 100% 90% 100% 70% 80%
附:醫院指定醫生
內科:z 外科:z
婦科:z 產科:z
(三)放射保健假
為了保障從事放射工作人員的身心健康,完善放射工作人員的假期制度,現對放射保健假期作如下規定:
1.假期
(1)從事放射工作,滿二十年及以上者,可享受保健假每年4周。
(2)從事放射工作,不滿二十年,滿十年以上者可享受保健假3周。
(3)從事放射工作,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者,可享受保健假2周。
2.休養規定
(1)工作滿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并入參加醫院組織的職工療休養。
(2)工作二十年以下者,假期自行安排,不列入療休養安排。
(3)以上假期由科室自行安排。
3.費用規定
(1)參加放射療休養的對象,不再享受醫院工會組織的旅游。
(2)參加每年一次的療休養費用,給予一定的基數,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3)療養費用按醫院規定的地點及標準費用。
(4)基數按每年1800元。
(四)探親假
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不住在一起的、不能在公休假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母一方能在公休假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項目
職工國內探親
歸僑、僑眷、臺胞、臺屬出境探親
父母已去世的歸僑僑眷臺胞臺屬職工探親
已 婚 未 婚 已婚 未婚 出境 國內
探父母 探配偶 探父母 探配偶 探父母 探父母 探親兄弟姐妹
年∕次 4∕1 1∕1 1∕1 2∕1 4∕1 1∕1 4∕1 4∕1 3∕1 2∕1 1∕1 4∕1 4∕1
假期 20天 30天 20天 45天 6個月
30天 40天 4個月 70天 45天 20天 40天 20天
注:1.上述假期指與親人團聚時間,另根據實際需要給與路程假。假期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2.“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3.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
4.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5.探親假和路程假內的基本工資照發,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基本
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責。
6.績效工資和福利發放參照病假待遇。
(五)事假
1.工作人員處理私事占用工作時間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經主管領導批準后,按事假處理。未經領導批準,私自離開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
2.請假一律以各科室負責人簽署意見、職能科室領導簽批的書面假條為據,并交人事科審核存檔,未經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簽批的假條一律無效。
3.事假1天以內,由各科室負責人直接簽批;事假2天以內,由各科室負責人署意見后,職能科室領導簽批;事假2天以上,由各科室負責人、職能科室領導簽署意見后,分管院長簽批;事假3天以上,由院長會議研究簽批。
4.事假按崗位工資加薪級工資之和÷21.75天扣除本人每天所得工資,績效工資和福利發放參照病假待遇。
5.事假計算3天以內不含公休假和法定假;一周以內不含法定假,超過一周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六)產假
凡符合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其產假按下列規定執行:
1.正常分娩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要求安排適當天數休息的,休息天數計算在90天產假之內。難產或雙生以上的,增加產假15天。7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2.妊娠3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產假20天至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
3.產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不影響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福利發放待遇:1-3天不影響,4-15天扣除半個月,16天及以上扣除一個月。
(七)計劃生育假
計劃生育假(放環、取環、輸扎、帶環妊娠人流、帶環妊娠宮外孕):基本工資和福利參照在崗人員,由醫院發放院平均績效工資。
1.放置宮內節育器休假2天;取節育器當日休假1天。
2.妊娠3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給予假期20天至30天;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或人工引產的,給予產假50天。
3.男性絕育休假7天;女性絕育休假21天。因配偶接受絕育手術需要照顧的,經手術單位證明,可以給予3至7天的假期。
(八)婚假
1.按法定年齡結婚(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九)喪假
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以及公婆、岳父母死亡后,職工可請喪假料理喪事。
1.假期:根據具體情況, 可由本單位領導批準 ,酌情給予1-3天的喪假。
2.路程假: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途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3.工資待遇:基本工資照發,車船費自理。
篇2:某學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規定
學生假期留校住宿管理規定
第1條 在校住宿學生寒暑假期原則上要求回家度假。
第2條 因家庭經濟困難、或因路途遙遠難以回家等特殊情況確需留校住宿的學生,需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請,并報宿管中心審批備案。
第3條 參與學校組織的社會實踐、校內各部門輔助管理等工作需留校住宿的學生,憑相關部門的證明到宿管中心辦理假期留校住宿申請手續。
第4條 申請假期留校住宿的學生和中途希望回校住宿的學生,均需在每學期學校規定放假之日前七個工作日內,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請并報宿管中心審批。
第5條 假期留校住宿的學生原則上要求集中住宿。為保證留校住宿學生的安全,凡留校學生要求至少三人居住。
第6條 假期留校住宿的學生須自覺遵守《學生公寓(宿舍)管理規定》,嚴禁留宿外來人員,嚴禁違章用電,住宿自覺繳納電費。對于不服從管理、違章違紀的個人,除取消其留校住宿資格外,還將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一定的紀律處分。
第7條 假期留校住宿的學生中途離校外出必須向系部值班老師履行書面請假手續。
篇3:學生公寓假期住宿管理規定(2)
> 學生公寓假期住宿管理規定(二)為保障假期期間學生公寓的正常秩序,以更好地為學生提供一個優良的生活及學習環境,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寓運行成本,根據學生公寓假期工作實際,特對假期住宿學生做如下規定。
1.假期住宿的學生須經院(部)統一核查、批準后在放假前一周內將名單報學生公寓服務中心備案,公寓中心不受理個人申報;各學院批準住宿學生由各學院負責管理。
2.原則上只有大三學生或由經學校批準的其它學生可以提出住宿申請。
3.未經批準的學生不準在校內住宿(20**年6月7日至8月26日)。批準住宿的學生須服從公寓中心統一安排,不得擅自調整宿舍;
4.住宿學生由公寓中心統一辦理臨時證件,持證出入公寓。開學后將證件交回公寓中心,補證或證件丟失者,需交納工本費;
5.未經公寓中心批準,不得容留外人住宿;發現無證人員住宿,每天收費20元,收費日期自放假之日是起計算;
6.嚴禁留宿異性,嚴禁將床位出租他人,一經發現立即取消其居住資格,并報相關部門處理;
7.住宿學生要遵守公寓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人員管理;
8.住宿學生應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身份核查,提供相關證件,對人證不符或不能提供證件的,將予以清退并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9.假期期間水電使用,超出部分由個人承擔;
10.設施維護、維修按正常程序進行;
11.因各種原因提前離校或不能在學校住宿的,要及時通知院(部)輔導員,并到公寓中心辦理退宿手續;
12.住宿期間要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嚴禁違章用電。